为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制度,实现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国家和省人社部门政策要求,结合我校“十三五”发展目标和第二轮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及原则
(一)总体目标。
岗位设置管理的总体目标是以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为中心,以服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需要为出发点,以统筹学科(专业)建设,合理配置人力资源,充分调动各类人员积极性为基本原则,以促进人才队伍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根本目的,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学校向高水平教学研究型大学迈进的管理机制。
(二)总体原则:
1.科学设岗,统筹兼顾。从学校的办学定位和发展目标出发,根据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的实际需要,统筹兼顾各级各类人员结构现状,确定岗位总量。按照规定的岗位结构比例标准,规范设置各级各类岗位。
2.突出重点,优化结构。以教学科研岗位为主体,向一线教学科研岗位倾斜,优化各级各类岗位结构比例,着力建设一支高水平的教师队伍。
3.按岗聘用,规范管理。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不断提高学校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水平。
4.权限下放,逐级聘用。以岗位类别和层级为基础,建立学校、二级单位两级负责的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体制。学校和二级单位按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工作权限,分别负责各级各类岗位的设置、聘用、管理与考核工作。
二、实施范围
三、岗位类别
岗位设置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类。
(一)专业技术岗位。是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
教师岗位为专业技术岗位的主系列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为专业技术岗位的辅系列岗位。
专职辅导员具有教师和管理干部双重身份,纳入教师岗位,并可根据实际工作表现,按干部管理权限确定相应的职员职级。
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主要包括:计划财务处、审计处以及有二级财务的单位中专职从事会计、审计的工作岗位;学校机构中专职从事实验、图书资料、档案、出版、新闻、工程的工作岗位;学院实验工作岗位和其他教辅岗位;中、小学(幼教)、卫生系列工作岗位。
(二)管理岗位。是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包括校领导岗位、学校内设党政机构管理岗位、群团组织管理岗位、学院党政管理岗位等。
政工岗位指管理岗位上已聘政工专业技术职务且现在主要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纳入管理岗位,按不超过其他专业技术职务高、中、初级的岗位结构比例核定其高、中、初级岗位职数及内部各等级岗位职数。首次岗位设置已聘在政工岗位的人员可继续申报政工岗位,第二轮岗位设置不新增政工岗位人员。
(三)工勤技能岗位。是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
四、岗位等级
(一)专业技术岗位共设置13个等级。包括正高级岗位、副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初级岗位。
正高级岗位设4个等级,即正高一级、正高二级、正高三级和正高四级岗位,分别对应国家规定的一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
副高级岗位设3个等级,即副高一级、副高二级和副高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国家规定的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
中级岗位设3个等级,即中级一级、中级二级和中级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国家规定的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
初级岗位设3个等级,即初级一级、初级二级和员级岗位,分别对应国家规定的十一、十二、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
(二)管理岗位设8个等级。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分别对应国家事业单位三至十级岗位。
(三)工勤技能岗位设6个等级。其中,技术工岗位设五个等级:即高级技师岗位、技师岗位、高级工岗位、中级工岗位、初级工岗位,分别对应国家事业单位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五、岗位总量及结构比例
(一)学校对岗位实行总量控制、结构比例控制和最高等级控制。
(二)岗位总量。学校共设置岗位2601个,其中专业技术岗位1873个,管理岗位494个,工勤技能岗位234个。专业技术岗位中,设置教师岗位1431个,其他专业技术岗位442个。
(三)岗位类别结构比例。专业技术岗位占岗位总量的72%,管理岗位占岗位总量的19%,工勤技能岗位占岗位总量的9%。专业技术岗位中,教师岗位占岗位总量的55%,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占岗位总量的17%。
(四)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全校专业技术岗位中的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为16︰29︰45︰10(300、543、843、187)。教师岗位中,正高三级及以上岗位与四级岗位按4︰6的比例控制,副高五、六、七级岗位按2︰4︰4的比例控制,中级八、九、十级岗位按3︰4︰3的比例控制,初级十一、十二级岗位按5︰5的比例控制。
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中,正高只设置四级岗位,副高五、六、七级岗位按1︰4︰5的比例控制,中级八、九、十级岗位按3︰4︰3的比例控制,初级十一、十二级岗位按5︰5的比例控制,十三级岗位不受比例限制。
(五)管理岗位各等级的岗位数量根据精简、合理、高效的原则设置。
(六)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工勤技能的一级、二级、三级技术工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控制目标为45%左右,一级、二级技术工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控制目标为8%左右。
六、岗位聘用
(一)聘用组织与权限。学校成立第二轮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教师岗位、专职辅导员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管理(政工)、工勤技能岗位等4个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小组(湘农大通〔2016〕72号),负责组织各级各类岗位的设置与聘用工作,制定相应岗位的基本条件;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协助做好分管或联系单位的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
1.专任教师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小组负责制定专任教师三级岗位最低申报条件,并审议学院专任教师岗位三级评审结果。三级及以下岗位由相关教学学院组织评审。
专职辅导员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小组负责组织专职辅导员岗位各等级的评审。
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小组负责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各等级的评审。
2.管理(政工)、工勤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小组负责管理、工勤岗位的聘用和政工岗位的考核、评审、聘用。管理岗位中,校领导按照上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规定聘用;处、科级干部按照学校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规定聘用;非处、科级干部按照教育职员制规定办理。
3.各学院成立由单位党政领导和学术委员会成员组成的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小组,组长由院长担任。其主要职责是制订本单位二级教师岗位聘期职责与任务(已通过湖南省二级教师评审的,即视为具备二级教师申报条件)、三级及以下教师岗位申报条件、任职资格、聘用程序和聘期职责与任务,组织实施本单位相应岗位的设置与聘用工作,并由学校授权签订聘用合同。
4.各二级单位负责细化本单位其他各类岗位聘期职责与任务、审查本单位各类人员申报各类各级岗位的资格,推荐本单位申报各类各级岗位的人选,并受理本单位岗位聘用工作的有关事宜。
(二)基本条件。各类各级岗位聘用人员均应遵守宪法和法律,政治上忠诚、可靠,具有良好的品行,具备岗位所需的知识、能力和素质条件,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心条件,基本条件见相关实施细则。
(三)聘用程序:
1.教师岗位、其他专技岗位、专职辅导员岗位的聘用程序按照相应岗位的聘用工作实施细则执行(见附件1、附件2、附件3);政工岗位的聘用细则另行制定。
2.管理岗位和工勤岗位由管理(政工)、工勤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小组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教育职员制规定及上级工勤人员聘用政策予以聘用。
(四)聘用合同。学校与受聘人员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受聘岗位的职责与任务、岗位纪律、聘用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条件以及聘用合同期限等内容。聘用合同期限内调整岗位的,应对聘用合同的相关内容做出相应变更。聘用合同期满,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的聘期职责与任务对受聘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考核,并及时做出续聘、岗位调整或解聘的决定。
(五)聘用期限。聘期为4年,即
聘期内如有岗位异动(含职务或职级异动),到人事处进行异动登记和确认后,签订相应合同变更书,按新聘岗位聘期执行。聘期内,达到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受聘人员,岗位聘用合同在达到退休条件的当月自动终止,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从下月起享受退休待遇。聘期内,达到学校离岗退养条件的人员,岗位聘用合同签在达到离岗退养条件的当月自动终止,并从下月起享受离岗退养待遇。
(六)管理与考核。三类岗位由学校统一管理,各岗位人员由学校聘用,聘期管理由学校与所在单位共同负责。
现有人员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定的结构比例的,要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等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尚未达到核准的结构比例的,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逐年聘用充实。
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强化年度考核,专业技术人员强化聘期考核,重在考核个人岗位职责和任务的完成情况。按照“二级单位为主体、两级管理”的原则,考核工作主要由各二级单位组织进行。在第二轮聘期结束前,各二级单位要结合实际,组织制订各类各级岗位的聘期考核细则,对照岗位职责认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下轮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
(七)投诉与申诉:
1.应聘者对聘用情况有异议的,可提出投诉或申诉,投诉或申诉应在公示期内实名、书面提出,否则将不予受理。
2.学校教职工申诉委员会统一受理投诉、申诉,负责调查,并向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3.任何投诉或申诉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签署真实姓名,申诉委员会有责任为投诉人保密。任何单位及个人都不得对投诉人进行打击报复。投诉人的投诉必须以事实为依据。经查实,属于有意诬告者,将被严肃处理。
七、有关问题的处理与说明
(一)本次岗位聘用的人员原则上按原岗位性质参与分级,不新增管理岗位;不鼓励职工从专任教师岗位转至其他岗位;鼓励职工从其他岗位转至教师岗位,具有全日制硕士及以上学历或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具有相关专业背景和高校教师资格证,经调出、调入单位同意和试讲合格的其他岗位人员,在核定的教师编制和岗位比例内,可办理转岗手续(转岗人员填写附件4)。自转入教师岗位起,两年之内,可不作基本工作量要求,校人事处配合学院有计划地对新转入教师岗位人员进行培养培训。
(二)“双肩挑”岗位根据“控比申报,限额放开”的原则进行设置,比例最高不超过已核定的管理人员中已聘专业技术职务人数的30%。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管理岗人员可申报:
1.硕士生导师或博士生导师;
2.研究生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
(三)“双肩挑”岗位以个人自愿申报为基础,若因上级政策调整等原因导致待遇发生变化,申报人员自负其责;原已聘“双肩挑”人员此次仍申报“双肩挑”岗位,需重新申报并参与业务关系所在学院的专业技术等级评审。
(四)“双肩挑”属于管理岗位,具有双重职能,在业务所在学院参与竞聘分级时,不占业务所在学院的基数和指标,只占学校教师岗位的内部结构比例。
(五)此次被聘到管理岗位上的工作人员(“双肩挑”人员除外),不得再申报专业技术职务。凡需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必须调离管理岗位,转入专业技术岗位。
(六)从事各类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其具备的专业技术职务原则上应与其岗位职责和岗位任务相一致。不一致的,在本次岗位聘用完成后,要逐步转评(聘)到与岗位要求相一致的专业技术职务。在今后的岗位聘用中原则上优先聘用专业技术职务与岗位职责和任务一致的人员。
(七)现已聘任在教师岗位的人员应聘教师岗位,原则上要求具备高校教师资格证书,尚未取得高校教师资格的必须在本次聘用期限内申请办理,聘期届满时仍未取得的,下一聘期将不再续聘。
(八)在聘期中,每2年年底如有岗位空缺,业绩突出,达到相关层级条件的人员可按相关程序申报职务内的上一级或上两级岗位,经有关组织评审,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后予以聘用,重新签订聘用合同。
(九)以下两类人员如申报原职级的,可直接保留其原职级;如申报上一职级的,在不降低聘用条件的基础上,按程序执行:
1.将在第二轮聘期内退休、内退、离岗退养人员;
2.
(十)聘期内,新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按照新晋升职务进入相对应岗位的最低档,重新签订聘用合同;晋升管理岗位职务者,按所聘职务或等级进入相对应的岗位,重新签订合同;工勤技能岗位根据工人技术等级,实行考(评)、聘分离,并按照上级人社部门的规定进行聘用后,重新签订合同。
(十一)内聘的新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原则上按照实际专业技术职务各级条件参评和聘用,学校在其内聘期内按内聘职务的最低级兑现待遇。
(十二)待聘人员、缓聘人员、长期病休人员,按现职务相应最低岗位等级执行。
(十三)首次聘期内年度考核结果有一年或一年以上为不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本次只能聘用到本人现专业技术职务的最低级。
(十四)经学校批准到校外学习、工作(含合作研究、离岗创业)的人员,符合学校有关岗位聘用条件的,也可应聘相应各级岗位,待其按期回校后按学校审定通过的岗位签约上岗,若逾期未归,则按规定除名。
(十五)新入校的教职工,按其所具备的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学术水平和能力,聘用到相应层次的等级岗位。新参加工作的博士,可聘用到相应的专业技术十级岗位;新参加工作的硕士,可聘用到相应的专业技术十二级岗位。本科生见习、试用期满后,管理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确定相应的岗位等级;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岗位条件要求确定岗位等级;工勤技能人员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工勤技能五级岗位。
(十六)转岗分流的处、科级干部由学校相关部门确定其人事关系归属后,根据自身条件酌情选择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并到人事处进行岗位确认和备案。
(十七)本次岗位设置与聘用,按结构比例核算各级各类岗位数时,各层次的非最低级岗位均按舍小数取整计算。
八、工作要求
(一)岗位聘用是关系到学校事业发展和全校教职员工切身利益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周密安排、坚持标准、严格程序,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学校的要求和部署做好工作(各工作小组或牵头单位工作人员联系方式见附件5)。
(二)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学校的规定对申报人员的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学校不统一进行审查。如出现问题,由各单位和应聘者本人负责。
(三)各单位和个人在岗位聘用工作期间,要遵守工作纪律,不得营私舞弊、弄虚作假、打击报复、诽谤他人。如有违犯者,一经发现,将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1.在岗位聘用过程中,申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降级聘用,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1)伪造学历、学位、奖励证书的。
(2)谎报研究成果、工作业绩,弄虚作假的。
(3)剽窃他人科学研究成果的。
(4)诬陷、中伤其他申报人员、聘用组织成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的。
(5)有其他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
2.聘用组织成员借岗位聘用工作之机,压制、打击、报复、诬陷申报人员、收受贿赂的,经查证情况属实,由学校撤消其聘用组织成员资格。对于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四)岗位聘用实行回避制度。各级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小组成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遇到本人或与本人有亲属关系或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以确保聘用工作的公平、公正。
九、其他
本方案由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上级及学校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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