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人社发[2013]86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和中央在湘有关单位:
经研究,决定从
一、丧葬费标准
(一)凡病故的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下同),其丧葬肥费由现行5000元调整为7000元。
(二)凡因工(公)死亡的工作人员,其丧葬费由现行6500元调整为9000元。
(三)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员丧葬费如执行了省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函[1997]257号文件规定标准(按省统计局公布的全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个月的标准确定)的,不再同时执行本文所规定的标准。
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一)遗属系非农业人口。
1、居住在长沙市市区一人者,每人每月补助费由现行310元调整为460元;二人或二人以上者,每人每月补助费由现行265元调整为390元。
2、居住在本省其他地区城市一人者,每人每月补助费由现行的285元调整为425元;二人或二人以上者,每人每月补助费由现行的260元调整为385元。
(二)遗属系农业人口。
一人者每人每月补助费由现行225元调整为335元;二人或二人以上者每人每月补助费由现行的190元调整为285元。
(三)上述对象中不论家住何处,对经组织确认因工(公) 死亡工作人员的遗属,在前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由现行增发85元调整为125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遗属(不含配配偶)每人每月由现行增发120元调整为160元。遗属系孤身一人,无直系亲属者每人每月由现行增发90元调整为130元。具备两项以上增发补助费条件的按其中金额较高的一项标准发给。
(四)红军时期、抗战时期、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遗孀生活补助标准按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部局、省财政厅、原省人事厅、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的遗孀、配偶及建国前参加革命建国后退职手部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湘老干[2009]4号)的规定办理。
三、经费来源与其他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丧葬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发放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工伤保险条例》实施范围的,其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执行,不再按本《通知》的规定享受丧葬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其他有关事项,按原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提高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丧葬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人发[2009]94号)规定执行。
湖南省财政厅
2013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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