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促进青年教师的健康成长,全面提高青年教师的综合素质,建设一支素质优良的高水平师资队伍,促进人才培养质量的稳步提升,促进学校教学科研的发展,根据《教师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及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等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范围:
在教学一线工作的专任教师,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均应配备导师,进行指导:
1.进校未满3年且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
2.讲师(不含讲师)以下职称的。
第三条 导师的基本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优良,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为人师表,治学严谨,团结协作精神好,具有高尚的师德。
2.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教学水平高,教学效果好,科研能力强,有较强的指导能力。
3.具有副教授(或相当副教授)及以上职称的在职或离退休教师。
4.身心健康。
第四条 职责内容:
(一)导师的职责
1.关心青年教师思想道德修养,通过言传身教帮助青年教师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为人民教育事业献身的理想,帮助青年教师树立崇高的师德,培养青年教师严谨踏实、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爱岗敬业的精神。
2.本着“教书育人”的原则,对青年教师进行全面指导,制定指导青年教师的培养计划,提出培养措施和目标,在指导期内使青年教师达到较好的教学水平。
3.通过课堂教学示范,使青年教师掌握课堂教学的基本方法、要求和标准。
4.根据青年教师的专业方向以及承担的教学任务,指导青年教师撰写讲课提纲和教案;每学期深入青年教师任教的课堂(实验室)听课不少于 10学时;指导青年教师开展辅导、答疑、批改作业、指导实验、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教学环节。
5.在听课、试讲的基础上,负责向学院提出被指导青年教师是否具有开课能力,对转正、定职、考核等提出意见,对达不到培养要求的青年教师提出调整意见。
6.指导青年教师参加教学研究及教学改革和科研工作,如参编教材、课件制作、课题申报及研究,指导学生毕业论文的撰写等。
(二)学院的职责
1.根据学科和专业相同或相近的原则,以及导师的基本条件,为青年教师配备导师,并报人事处备案。
2.根据青年教师的研究方向,按照学校对教师实行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三位一体”团队建设的要求,对青年教师明确“三位一体”的团队。
3.每一学年对青年教师配备导师情况组织考核评价,考核结果作为指导教师享受相应待遇、青年教师转正晋级的依据。
(三)青年-师的职责
1.服从学院以及指导教师的工作安排和指导。
2.跟随指导教师或其他教师随堂听课,每学年不少于10次,并认真撰写听课学习日志。
3.积极主动承担教学、科研任务,努力提高教学水平和科研能力。
4.参加学科(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验室建设、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工作。培养期内,在导师的指导下以第一作者身份且以湖南农业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公开发表教改论文1篇及以上。
第五条 导师配备工作程序:
1.教学基层组织(一般指系或教研室)根据导师的任职条件和需指导青年教师情况提出青年教师配备导师方案。
2.青年教师所在学院审核、汇总、签署意见,填写有关材料并提交人事处。
3.聘任后的导师与被培养青年教师及青年教师所在学院签订培养协议书,协议一式四份,导师、青年教师、青年教师所在学院各执一份,人事处备案一份。
4.学校复核、审定并发文确认。
第六条 考核工作:
1.考核责任单位:人事处每学年度组织一次对青年教师实施导师制情况的考核;各学院具体负责本学院的考核工作;学校检查、审定各学院导师制实施情况及考核结果。
2.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导师和青年教师执行培养协议书的情况、听课情况、青年教师在培养期内现实表现情况等。具体内容包括:(1)查看青年教师填写的考核表;(2)查看青年教师撰写的听课学习日志;(3)查看青年教师的教案;(4)查看或听取导师对青年教师培养情况的报告;(5)查看导师的听课记录;(6)教学督导团对青年教师进行课堂教学评价;(7)青年教师发表教改论文情况;(8)青年教师“三位一体”团队建设情况等。
3.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层次,其中“优秀”控制在20%以内。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学校将为导师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1000元/人次奖励(如与学校奖励政策奖励标准不一致时,按学校奖励政策执行)。考核结果为“合格”的,学校给予导师600元/人次奖励。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青年教师当年不能申报职称;同时将延长或终止导师与培养对象“帮学”关系,第二轮“帮学”关系结束时,考核结果仍为“不合格”的,将培养对象调整至其他岗位。
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原则上应满足以下条件:教学督导团对青年教师的课堂教学评价结果为“优秀”;青年教师发表1篇及以上教改论文;有较明确的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团队归属。
在培养期内,青年教师有学术不端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等行为的,或教学督导团对其课堂教学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学校将实行“一票否决”,将其考核结果定为“不合格”。
第七条 其他规定:
1.青年教师的指导培养周期一般为2年,最长不得超过3年。如在培养期间,导师因调离或其他原因导致不能履行职责的,其培养协议自动终止,并由所在学院重新对其指导的青年教师配备导师,前任导师所作的相关培养工作和培养时间可纳入考核内容;青年教师因出国研修、休产假或其他原因导致暂时不能履行职责的,其培养协议自动中止并暂缓考核,指导培养周期将根据培养协议中止的时间而顺延;青年教师调离的,其培养协议自动终止。
2.每一名导师同时指导的人数一般为1人,最多不超过3人。
3.各学院每年度按照有关要求以书面材料形式将培养情况报人事处。
4.培养期内,青年教师公开发表的教改论文所需版面费可从学校分配给各学院的师培费中报销。
第八条 本办法自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负责解释,具体执行中的问题咨询由人事处负责答复。
点击下载文件:关于公布各单位规范名称的通知.do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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