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学校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充分调动管理人员积极性,建立一支精简、高效的管理人员队伍,提高管理服务水平,根据人社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人社部、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湖南省高等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湘人社发〔2011〕97号)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方针政策,遵循管理工作的特点和规律,坚持改革创新,注重实效,逐步建立起符合我校特点的管理人才激励机制,提升管理队伍的管理育人水平。
二、岗位设置
根据教育部、湖南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职员岗位共设置8个等级,现任的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职员岗位三级至十级职员。
三、实施范围
在职且现聘任在管理岗位和辅导员岗位的人员。
四、聘任条件
能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治思想素质;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管理育人;顾全大局,严于律己,公正廉洁,作风正派;身体健康;同时还需具备以下具体职级条件:
职员 职级 |
聘任条件 |
三级 |
在任正校级干部或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人员: |
四级 |
在任副校级干部或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人员: |
五级 |
在任正处级干部或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人员: 2.任副处级以来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 |
六级 |
在任副处级干部或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人员: |
七级 |
在任正科级干部或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人员: |
八级 |
在任副科级干部或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人员: |
九级 |
在任科员或任6年及以上办事员。 |
十级 |
在任办事员。 |
五、待遇
按照所聘任的教育职员职级和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兑现绩效工资。在上级主管部门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可按所聘任的教育职员职级兑现基本工资,并相应计算基本退休费和退休补贴。
六、聘任程序及管理
(一)聘任程序
1.职员晋升聘任工作每月集中进行一次。
2.职员实行聘任制,六级及以上职员由学校组织聘任,七、八、九、十级职员由各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学校发文聘任。
(二)教育职员聘期为学校发文的下月起到职员职级发生变化的当月止,在聘期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和离岗退养条件的受聘职员,聘期到其法定退休和离岗退养之日止。
(三)教育职员按照所聘岗位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职级晋升、聘任、奖惩的重要依据。由任职年限累计晋升的教育职员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从次年元月份起降低一级教育职员职级。
(四)教育职员解聘、辞聘等按国家相关法律政策及学校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七、其他
(一)军转干部、国有企业干部、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事业编制人员,调入(或转业)时职级不低于现聘岗位职级的连续任职经历和时间,可计算为任现职时间;调入时职级低于现聘岗位职级的,按现任职经历和时间计算。
(二)因年龄原因退出领导岗位的管理人员,退出领导岗位后的工作年限视同退出领导岗位时的职级连续计算。
(三)本方案自2015年1月1日开始执行,学校授权人事处、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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