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农大〔2014〕24号
各院、部、处、馆,后勤服务集团:
《湖南农业大学非职务性劳务费和特殊加班费发放暂行管理办法》已经学校党委会审定,现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1.考务费、班主任津贴等其他非职务性劳务费发放项目及标准
2. (单位)加班明细登记审核表
湖南农业大学
2014年10月9日
湖南农业大学非职务性劳务费
和特殊加班费发放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非职务性劳务费和特殊加班费的发放行为,根据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非职务性劳务费和特殊加班费的发放坚持项目、标准、程序既定、发放结果公示的原则,经费开支渠道仅限于部门公用经费或专项业务费或创收自留经费,其中专项业务费仅限于开支本办法所列非职务性劳务费发放项目或特殊加班费。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在岗职工。校外人员参与学校专项工作的劳务费发放标准参照国家或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非职务性劳务费发放项目和标准
第四条 非职务性劳务费是指职工完成所聘岗位职责之外的其他工作任务所发放的劳动报酬。
第五条 非职务性劳务费发放项目和标准:
(一)评审费。需要对项目进行专项评审的,可以邀请专家评审,原则上优先聘请校内具有相关资质的专家,但本部门的专家人数应不超过当次评审专家总数的1/3;专家评审费标准为每人200元/半天(有外单位专家参加的评审可放宽到200-400元/半天)。参与评审的工作人员,如属非工作时间参与该项评审组织工作,可视情况列入特殊加班统计范围。
(二)专家讲座费。专家讲座劳务费按400-600元/半天的标准发放(学校课程安排和各类协议约定的讲座不予发放劳务费)。
(三)论文答辩费。博士论文答辩按200-400元/生/专家(专家限5-7人)以内的标准发放,学校博士后进站、中期考核、出站等环节的专家劳务费参照博士论文答辩环节执行;硕士论文答辩按100-200元/生/专家(专家限5-7人)以内的标准发放;答辩组秘书(限1人)参照专家发放标准发放劳务费。
(四)硕士学位论文评阅费:按100-200元/篇/专家计发。
(五)校内各种报刊和对外发行的正刊不得发放编审、校对等劳务费。学报专家评审费:100元/篇,校报专家终审劳务费160元/期。校报、学报增刊、电视专题片的劳务费由宣传部、期刊社分别制定相应发放办法,报学校批准后执行。
(六)催缴学费奖励由学生工作部制定相应管理办法,报学校批准后执行。
(七)班主任津贴、思想政治津贴、辅导员入住园区补助,以及命题费、评卷费、监考费、组考费、保密值班费等其他各类劳务费发放标准见附件1。
(八)体育艺术学院等单位承担全校群众体育活动的组织和裁判工作,其非职务性劳务费发放,由工会牵头制定相应办法,经费从活动专项经费中支出。
第三章 特殊加班费发放标准
第六条 特殊加班费是指在非工作时段,多部门人员共同参与的学校重大专项工作或紧急专项工作所发放的劳动报酬。
第七条 特殊加班费发放标准为50元/半天(晚),25元/早、中班。
第八条 不符合特殊加班费规定发放条件的,机关处室内部特殊岗位或重点工作处理的加班,实行加班明细登记审核制度,按最高不超过本单位职工数×30个加班的原则核算加班费,具体发放数由加班实施单位提供加班明细登记审核表(见附件2),年终提交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经费从本单位公用经费中支出,发放标准参照第七条规定,发放数计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学院内部发生的特殊加班,参照机关处室加班费发放原则和标准,由联系校领导审核,从学院公用经费或创收自留经费中开支,计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
第九条 每天必需安排人员值班的机关单位,加班费发放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条 完成以下工作任务不发放加班费:
(一)教职工工作职责内的工作必须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完成,自行安排在八小时之外完成的;
(二)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参加的各种业务培训、学术交流活动、因公出差、一般性工作会议、寒暑假值班等;
(三)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上班但安排了正常工作时间调休的;
(四)实行轮班制的人员,休息日(休息时间)轮班的。
第四章 发放程序
第十一条 发放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非职务性劳务费、特殊加班费,经项目负责人和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审批后,报人事处审核,并按规定的经费报销程序审批、执行。
第十二条 未列入本办法的其他非职务性劳务费发放项目,由牵头单位申报,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审核,学校财经工作小组年底一次性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 所有非职务性劳务费、特殊加班费、单位内部特殊加班费发放,均须录入学校个人收入管理系统(含校内财务单独核算的后勤服务集团、东方科技学院、校医院、工会等)。
第十三条 人事处和计财处每学期将各单位本学期(年度)实际发放非职务性劳务费、特殊加班费的项目、标准、人员名单和金额,在校内进行公布。因保密要求不宜公布的项目信息,经本单位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和分管人事的校领导批准,可以不予公布。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从学校财务以及校内财务单独核算的部门取得的非职务性劳务费、特殊加班费,均需按照本办法规定项目、标准和程序审批、备案、公示。
第十五条 纪检监察、审计、计财、人事等部门对非职务性劳务费、特殊加班费发放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有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不按本办法规定发放非职务性劳务费、特殊加班费的,一律予以追缴,并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作违纪违规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由学校负责解释,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人事处、计财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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